(2017)冀0983执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骅市远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厚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远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厚清,姜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73号申请人:黄骅市远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097128-9。法定代表人:崔树文,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厚清,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姜丽静,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黄骅市远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厚清、姜丽静名下财产在500000元内予以保全。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远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预查封被申请人姜丽静名下位于黄骅市金都华府1-2-801/901室楼房一套;轮候预查封被申请人张厚清名下位于黄骅市锦绣华城2-2-302室楼房一套;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姜丽静名下位于黄骅市阳光新城B17-7储藏室一间(证号:20161174)。二、轮候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