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鹏与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袁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620号申请人:陈鹏,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袁媛,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陈鹏与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鹏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媛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绿州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产权证号0*******3)进行查封,并以申请人陈鹏与刘某某共有的雅安市雨城区新兴街XX号X栋X层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3、0*****4)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袁媛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绿州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产权证号号0*******3),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22日止;二、查封担保人陈鹏、刘某某提供担保的雅安市雨城区新兴街XX号X栋X层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3、0*****4),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2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丽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