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架玛吐红哥九舟通讯部申请曹额日德木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内0521执771号曹额日德木吐:科左中旗架玛吐红哥九舟通讯部申请曹额日德木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左民初字第422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向支付案款1025.00元。(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元。(3)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承办人;常毕力格电话:1577152****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