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442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琚某,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