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442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琚某,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