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生讯与被执行人施代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生讯,施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赵生讯,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施代清,1972年7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生讯与被执行人施代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0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生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施代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代清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赵生讯材料款35000元、诉讼费33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430元(已交纳),但被执行人施代清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施代清进行了财产查控,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施代清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赵生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施代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生讯与被执行人施代清曾于2017年4月24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施代清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施代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戚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