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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某1与李某某子女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1,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女,2000年12月30日生,住磐石市。法定代理人:赵某2,男,1971年12月28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8年4月1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赵某1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2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