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郝聚发与洛阳生活客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路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聚发,洛阳生活客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路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664号原告:郝聚发,1949年1月6日出生,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生活客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路店。地址: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二街坊*******层。负责人:冯乐天,经理。原告郝聚发与被告洛阳生活客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路店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郝聚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郝聚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