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凯、盛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凯,盛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凯,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盛志杰,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吴凯与盛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2016年11月30日本院以(2016)赣0191民初129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赣0191执保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盛志杰名下坐落在南昌县昌南新城诚义路248号中新幸福时光住宅区37栋一单元1501室的房产。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盛志杰在限期内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盛志杰名下坐落在南昌县昌南新城诚义路248号中新幸福时光住宅区37栋一单元150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