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贺洪雨等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洪雨,马鑫,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403号被执行人贺洪雨,身份证号码2302241987********,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大兴镇新风村。被执行人马鑫,身份证号码2302241993********,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大兴镇新风村。被执行人陈鹏,身份证号码2302241991********,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大兴镇新风村。贺洪雨、马鑫、陈鹏罚金刑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日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贺洪雨、马鑫、陈鹏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贺洪雨、马鑫、陈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