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6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彦桥、刘胜岭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桥,刘胜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6473号申请执行人陈彦桥,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刘胜岭,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陈彦桥申请刘胜岭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207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XX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