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晓东与被执行人凤城市爱阳镇三合村二道沟三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东,凤城市爱阳镇三合村二道沟三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吴晓东,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被执行人:凤城市爱阳镇三合村二道沟三矿,住所地凤城市。申请执行人吴晓东与被执行人凤城市爱阳镇三合村二道沟三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35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6352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凤城市爱阳镇三合村二道沟三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凤城市爱阳镇三合村二道沟三矿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凤城市爱阳镇三合村二道沟三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金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