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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秘密花园小吃店与被告深圳市东升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秘密花园小吃店,深圳市东升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工人文化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3民初11124号 原告:深圳市罗湖区秘密花园小吃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工人文化宫南门东升广场商铺A7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04085468。 委托代理人吴劲锋。 委托代理人朱立权。 被告:深圳市东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园路5号大院工人文化宫南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君。 委托代理人:覃俊翔。 委托代理人:陈杰文。 第三人:深圳市工人文化宫。 原告深圳市罗湖区秘密花园小吃店与被告深圳市东升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罗湖区秘密花园小吃店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有培 审 判 员  邱昭霞 人民陪审员  李丽慧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东 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批表 承办人 邱昭霞 日期 2017年5月23日 案 号 (2017)粤0303民初11130号 案 由 房屋租凭合同纠纷 原 告 范丁火、范俊平 被 告 深圳市东升商贸有限公司 第三人 审批事项 判决书□ 裁定书□ 其他□ 审 批 内 容 原告范丁火、范俊平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承办人 审判长 审批意见 主管副院长审批意见 注:本表只限一页。若“审批内容”较多出现两页,则必须打印正反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