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陆冬群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冬群,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初2327号原告:陆冬群,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江苏省启东县人。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华,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斌,男,满族,1985年6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身份证号:。原告陆冬群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冬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冬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000元;2、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2000元现金,并给原告出具借条,承诺2017年1月1日前还清,但到目前为止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索要此款,被告均拒绝给付,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李斌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9日被告李斌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日2016年12月19日从陆嘉玮的父亲陆东群借来人民币22000(捺印)元整(贰万贰仟元整(捺印)),于2017年1月1日前将全款还清,借款人:李斌,身份证:,2016年12月19日(捺印)”。经法庭当庭询问原告,被告是否还过借款,原告表示借条上的借款分文未还。故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李斌于2016年12月1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2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辩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陆冬群借款22000元;本案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斌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兰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