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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傅新昌、罗聪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新昌,罗聪招,黄润兰,赖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傅新昌,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申请执行人:罗聪招,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黄润兰,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执行人:赖月云,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系黄润兰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聪招、傅新昌与被执行人黄润兰、赖月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润兰、赖月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