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行审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临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岳西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岳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185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被执行人岳西金,居民。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动监行罚字[201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7月18日,临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岳西金作出了(沭)动监行罚字[201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的行为;2、罚款10000元。2016年7月18日,临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该决定书送达岳西金,并于2017年4月6日向其送达催告书。岳西金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在催告书送达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的第2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依法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自被执行人岳西金履行义务期限届满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应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临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的(沭)动监行罚字[201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延安人民陪审员 王滨涛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