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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宜都东广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宜都东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0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都东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高坝洲镇中坪村*组。法定代表人:吴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进刚,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再审申请人宜都东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进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2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广公司申请再审称:东广公司建设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地基与基础施工均符合设计规范,与被申请人李进刚的房屋不在同一水平线上,纵向距离11米,房屋相距7.8米,已大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且施工均按规定进行,不会给被申请人房屋造成损失,李进刚房屋经鉴定结论为地基基础无沉降,足以说明其损害是因修建年代久远自行造成,与东广公司建房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2689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东广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在于其所建房屋规划、施工均符合法律规定,与李进刚房屋毁坏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东广公司建设施工的大楼与李进刚房屋毗邻,且高达十层,在大楼建设过程中,李进刚发现其居住的房屋靠近东广公司在建大楼一边的墙体出现裂纹,墙面粉刷层、板间、板墙间、散水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后,即逐级向当地镇政府汇报。在镇政府的协调下,东广公司也于2013年12月30日到李进刚家进行现场查勘。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进刚的房屋受损来源于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依据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东广公司大楼建设与李进刚房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宜都东广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金莉萍审判员  宗澄宇审判员  王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