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孝丽与苗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丽,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李孝丽,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中岗镇胡庄村曹庄**号,身份证号3412251976********。被执行人:苗超,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园北巷*号,身份证号3421271965********。本院在执行李孝丽与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苗超未按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经查明,苗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苗超银行存款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