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恢20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亚萍、刘子城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萍,刘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47号申请执行人:刘亚萍,女,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崔某,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子城,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刘亚萍与刘子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子城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恢20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