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义军与杨爱军、张春海、王俊华、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义军,杨爱军,张春海,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高义军,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芝瑞镇永兴村河落沟门组。被执行人:杨爱军,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家园宾馆胡同最里家。被执行人:张春海,男,1963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北街居委会738号。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组织机构代码77948XXXX被执行人:王俊华,男,1962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北方大酒店后楼1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高义军与杨爱军、张春海、王俊华、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高义军申请撤回对杨爱军、张春海、王俊华、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