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杜丰艺与被告西安昆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宇志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丰艺,西安昆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宇志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990号原告:杜丰艺,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晶,女。被告:西安昆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宇志,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王英杰,男。委托代理人:何平川,陕西臻理律师事务律师。第三人:王宇志,男,1954年10月4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艺与被告西安昆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宇志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丰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丰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丰艺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50元退还原告杜丰艺。审 判 长 马西来人民陪审员 付苗苗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