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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561号原告:林某,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泥工,高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李某,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小学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林某负担。审判员  方文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