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庞传金与逄焕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传金,逄焕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传金,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逄焕玉,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再审申请人庞传金与被申请人逄焕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和我院作出的(2016)黑03民终68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庞传金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不具备经营龙单22玉米种子的资质。2、一、二审法院未对证据依法进行审核违反《证据规则》第六条。3、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此案提起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逄焕玉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具备经营龙单22玉米种子资质是不正确的,其理由也是不成立的。2、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未对证据进行审核违反《证据规则》第六条是错误的。3、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罗列了被申请人七宗申诉理由,被申请人一一都给予了反驳。综上所述,本案争议的种子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都是通过了各地种子管理站的把关,一应手续俱全,出售前有官方组织的检验,出现问题后又有官方组织的田间鉴定,所以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一、二审期间已经对其经过了庭审质证和认证,并经二审审查确认。本院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与二审法院一致。申请人因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亦无证据证实庭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予支持。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庞传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庞传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建明审判员 李绍军审判员 侯广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