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驿驰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驿驰,王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李驿驰,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常文,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驿驰与被执行人王常文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常文在(2015)丰刑初字第1664号刑事判决书中履行8万元整,并于2016年12月20日发还申请人李驿驰。被执行人王常文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李驿驰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常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