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大毛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大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终8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大毛,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2008年7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2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大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皖072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大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大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大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大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大毛撤回上诉。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刑初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郜源安审判员 周正利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