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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986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健娜,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冯喜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恭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