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刘长来与被执行人蔺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来,蔺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52号申请人刘长来,男,生于1960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蔺文志,男,生于1936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刘长来与被执行人蔺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冀新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