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224号被执行人:张伟,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于如皋市,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张伟犯盗窃罪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4)港刑二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张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张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7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伟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伟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向其邻居了解,张伟现在外打工,平时不在家,不知其具体下落。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00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材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伟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张伟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张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