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邹超达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超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20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邹超达,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上诉人邹超达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131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20日以和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对诉争事项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邹超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超达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