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温正林与王善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正林,王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26号申请执行人:温正林,男,1956年6月12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王善林,男,1958年1月30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温正林与被执行人王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273号���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善林存款、车辆无果。被执行人王善林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且申请人已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友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