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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宇红诉被告钟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红,钟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民初2054号原告:杨宇红,女,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被告:钟帅,男,汉族,1994年12月7日出生。原告杨宇红诉被告钟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泽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宇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帅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宇红请求判令:被告钟帅退还原告杨宇红房屋租赁押金2000元及误工费300元,合计23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杨宇红于2016年6月8日起租住被告钟帅所承租的房屋(长沙市天心区通用时代国际社区小区2号楼906室),房屋为三室两厅,被告钟帅转租其中一间卧室。双方协商签订了租房合同,租金为每月800元,其余水电等费用均摊,原告向被告缴纳了2000元租房押金,约定退房时退还。2016年8月7日,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杨宇红结清房租及其他各种费用,但被告钟帅未退还押金,其行为造成原告2000元押金款和300元误工费等,共计2300元的经济损失,被告钟帅行为存在严重过错,诉至本院。被告钟帅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被告钟帅将长沙市天心区通用时代国际社区小区2号楼906室次卧,以月租金800元、押金2000元等条件,租赁给原告杨宇红,租期两个月。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杨宇红结清了房租及其他费用,并将房屋钥匙交还被告钟帅,要求被告钟帅返还押金。被告钟帅以手头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杨宇红多次催要押金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杨宇红与被告钟帅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及时足额给付租金等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支付了房屋押金,在租赁期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并在租赁期届满后结清了各项费用,将房屋交还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遵守了合同约定,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屋租赁押金2000元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元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钟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宇红返还租房押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宇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炎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