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冯啸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啸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269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啸,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啸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赣01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且上诉人冯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啸撤回上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审判长 万 剑审判员 余行飞审判员 殷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