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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6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崇新与大理州烟草公司南涧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新,大理州烟草公司南涧县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6民初275号原告:李崇新,男,1973年5月29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委托代理人:李忠恒,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红映,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大理州烟草公司南涧县分公司,住所地南涧县南涧镇彩云路。代表人:刘应海,大理州烟草公司南涧县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炜,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大理州烟草公司南涧县分公司职工,住南涧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常向东,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崇新诉被告大理州烟草公司南涧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崇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李崇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美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海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