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3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克娅诉被申请人黄伟嘉、董月娥、黄胤龙、株洲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腾达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市佳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嘉,董月娥,黄胤龙,株洲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腾达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市佳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21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邵克娅,女,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黄伟嘉,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董月娥,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黄胤龙,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株洲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2号广电局办公大楼7楼。法定代表人:黄伟嘉。被申请人:株洲市腾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0号佳诚时代广场524(D栋金钻阁503)。法定代表人:黄伟嘉。被申请人:株洲市佳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0号佳诚时代广场D栋501号。法定代表人:黄伟嘉。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邵克娅诉被申请人黄伟嘉、董月娥、黄胤龙、株洲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腾达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市佳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邵克娅的保全申请,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321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对被申请人黄伟嘉、董月娥、黄胤龙、株洲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腾达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市佳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依法查封了担保人邵克娅位于长沙市******房屋。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邵克娅以判决书已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邵克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邵克娅位于长沙市******房屋的查封手续。审 判 长 陈新政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