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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宋国强与王文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强,王文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强,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远,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国强与被执行人王文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垦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王文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国强偿还借款80万元、利息8万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11月10日)和律师代理费4万元。二、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由被告王文远与第一项一并向原告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亦无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垦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扈亭河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孙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薄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