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光磊与潘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磊,潘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367号原告:徐光磊,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潘峰,男,约49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磊诉被告潘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光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光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磊撤回对被告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光磊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