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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光磊与潘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磊,潘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367号原告:徐光磊,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潘峰,男,约49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磊诉被告潘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光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光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磊撤回对被告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光磊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