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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华诉被告贺立新、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张友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贺立新,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张友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868号原告张振华,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忠,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锦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立新,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煤炭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社区第五组(创业大道与国道319交汇东北处)。负责人匡凌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斌,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凝香华都)17、18栋107-109,207-209号。负责人刘仲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友才,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老粮仓镇插花村*组。原告张振华诉被告贺立新、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张友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振华于2017年6月14日以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华以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华撤回对被告贺立新、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张友才的起诉。审 判 员  张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天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