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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8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陕西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人民政府招待所、陕西渭通农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渭南市人民政府招待所,陕西渭通农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85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奇,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渭南市人民政府��待所。法定代表人陈永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渭通农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权,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人民政府招待所、陕西渭通农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人民政府招待所、陕西渭通农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人民政府招待所、陕西渭通农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渭南市人民政府招待所划转临渭区政府管理;目前划转后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本院经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谈话,其明确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要求协调解决本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华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