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洛阳威轩玻璃有限公司与杨莉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威轩玻璃有限公司,杨莉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489号原告:洛阳威轩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井沟村。法定代表人:黄娜娜。委托代理人:王苏楠,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莉红,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原告洛阳威轩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莉红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威轩玻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62.5元由原告洛阳威轩玻璃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家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