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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幸玉银、陆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玉银,陆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253号申请人:幸玉银,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陆云祥,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幸玉银申请执行陆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陆云祥到庭询问。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也未查询到陆云祥具有存款。现申请人幸玉银还有60000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