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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萍与邹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萍,邹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352号原告:赵萍,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舒阳,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峰,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萍诉被告邹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孔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高颖?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