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敏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1718号原告:李敏,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代理人:刘旭全,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住所地:桂平市城区凤凰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庆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健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