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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挺与鲍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挺,鲍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268号原告:陈挺,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鲍明忠,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挺与被告鲍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挺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陈挺负担。审 判 员 欧仙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赛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