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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宁与韩城市重阳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宁,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501-1号申请执行人韩宁,女,汉族。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韩武军,系该组组长。韩宁申请执行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韩宁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付给其2015年集体收益分配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承担执行费用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在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在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东支行账号的存款10075元划拨并给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已将(2017)陕058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柳少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