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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韦敏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敏,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723号原告:韦敏,女,汉族,1985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XX,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敏与被告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敏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敏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韦敏负担。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