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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淑兰诉王振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淑兰,王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财保56号申请人:马淑兰,住舒兰市。被申请人:王振刚,住舒兰市。申请人马淑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振刚驾驶的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马淑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13日6时许,被申请人王振刚驾驶的货车沿榆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申请人马淑兰乘坐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振刚驾驶的自卸货车,期限24个月。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被申请人王振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