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1执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玉环县申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海洋生物实业有限公司、王爱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县申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市海洋生物实业有限公司,王爱国,王仁葱,王仁吉,王爱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129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申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文房西路10号、12号、16号、18号。法定代表人屠申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台州市海洋生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坎门街道里澳渔港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爱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爱国,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王仁葱,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王仁吉,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王爱珠,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639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50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7450元,案件受理费103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台州市海洋生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坎门街道路脚村的土地使用权(玉国用2000字第02674号)。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灵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