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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何明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何明威,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自编2栋301-305房。法定代表人:刘海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明威,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原审被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银通街19号之八(313卡)。主要负责人:叶绍基。上诉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明威、原审被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2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以同意按一审判决自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283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涓审 判 员  牛庆利代理审判员  赖晓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