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市城关区范家湾农工商企业公司和兰州三宇塑料电器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城关区范家湾农工商企业公司,兰州三宇塑料电器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867号原告:兰州市城关区范家湾农工商企业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习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卿,甘肃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家恺,甘肃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三宇塑料电器厂,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吴从寅,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州市城关区范家湾农工商企业公司与被告兰州三宇塑料电器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兰州市城关区范家湾农工商企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房屋归还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85121元、滞纳金34846.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按照年租金3.7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至其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租金。事实和理由:2003年1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深沟子136号院内房屋及场地用于塑料制品的生产及加工,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03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止,共计15年;租金前3年每年为3万元,以后每3年在上年租金的基数上再递增5%,十五年总计租金50万元;被告按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向原告每年分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被告无故拖欠原告租金,原告有权收取除租赁费以外每月5%的滞纳金,逾期60天未交租金,原告有权收回租赁土地,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场地用于其生产经营,但被告在仅向原告支付了383845元租金后,下余租金一直推诿不付,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尚欠原告2015年1月份-2017年5月1日的租金85121元,滞纳金34846.5元,合计119967.5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兰州三宇塑料电器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5月8日向被告下发了(兰城)登记内销字【2017】第62010217008232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对被告兰州三宇塑料电器厂准予注销登记。故被告的主体资格已经灭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故原告应当以吴从寅为责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另行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州市城关区范家湾农工商企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9元,退回兰州市城关区范家湾农工商企业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柴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萍????????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