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332王庆富与丁笃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富,丁笃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2332号原告:王庆富,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丁笃礼,男,1961年5月2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原告王庆富诉被告丁笃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笃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础,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工程建设需要,分别于2014年3月9日和2014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和5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借款后,被告先后分三次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剩余借款20万元至今未能清偿。被告丁笃礼未作辩称,亦未能提交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和2014年3月30日,被告丁笃分别向原告王庆富借款30万元和5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分别为两个月和一个月。借款后,被告丁笃礼共偿还原告王庆富借款15万元,剩余20万元未能清偿。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两份、银行转账凭证两份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丁笃礼向原告王庆富两次借款共计35万元,事实清楚,有据可证,借款后仅偿还借款15万元,剩余20万元至今未能清偿,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笃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庆富借款2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20万元为基础,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丁笃礼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丁笃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