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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成民诉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民,张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348号原告:郭成民,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小庄村*组***号,身份证号:610203197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朝,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宜君县棋盘镇马泉村*组*号,身份证号:610222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廷翠,宜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郭成民诉被告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成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郭成民承担。审 判 长  郭俊峰审 判 员  白晓梅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瑶